第四期登记问题说明(一)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合伙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8〕18号)明确的“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可以直接使用‘合伙企业’字样”的规定,合伙人可选择使用“合伙企业”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应用问题。
新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2年7月30日起在登记注册系统中启用,由于新行业分类调整较大,为统一规范,现将名称登记中有关行业代码及用语的核定标准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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