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金)溢价款不存入入资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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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溢价款不存入入资资金专用账户
我局2001年4月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登记入资资金专用账户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分局应在市局确认的银行范围内设立企业入资专用账户,营业机构(简称经办行)按照各银行的规定设立‘企业登记注册入资资金专户’账户,核算各出资人存入的注册资本(金),入资专用账户应按所申办企业的预先核准名称开立。入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清户时利随本清。”
该条规定明确了,入资资金专户的功能仅是存入的是注册资本(金),其他款项不应存入该账户内,如投资人溢价投入公司的款项等。如果投资人误将溢价部分资金存入了入资资金专户的,可以采取验资报告中加以说明或者投资人进行书面说明的方式,告知登记机关误存入的溢价金额、自身承担由此产生责任后,不再要求投资人办理退资手续。说明存档。
投资人以溢价投资设立或变更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无论货币资金或是非货币资金,可以计入企业的公积金帐户,该笔公积金的发生,验资报告中可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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