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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07 11:0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会计师事务所对外投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册会计师法》的以上规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执业范围和业务范围告知其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各界,会计师事务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为服务对象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各类业务报告。我们理解该类业务报告的“证明效力”主要来源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所服务对象无任何关联关系,若会计师事务所开办企业,则难以避免的与企业形成关联关系,而出现不公正的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应该投资开办企业。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做出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投资人开办企业的规定。鉴于此,依照当前的规定,可以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投资人依法登记注册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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