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管理公司缴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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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管理公司缴资期限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问题说明
投资管理公司主要从事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及咨询,不同于投资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投资回报获取收益的运营模式。市局2009年印发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增长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京工商发〔2009〕33号)曾明确“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且申请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可以降低至3万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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