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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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组成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
问题说明
法律法规在对数字、比例等有明确规定时,通常会使用“以上”、“以下”、“以内”、“不满”等词语进行表述;对数字、比例等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视为全部。因此,《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应当理解为“由全体股东组成”。这有利于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有利于确保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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