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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6-03 09:14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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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问题说明

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被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可以提交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由破产管理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三)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四)由破产管理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五)《营业执照》正副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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