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章的决定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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