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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章的决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5-14 10:40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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