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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四)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04 10:57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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