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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六)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05 08:55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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