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全站搜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七)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12 09:28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标签:
 
 
新闻搜索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1 松雷缘(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站内声明:“本网站旨在宣扬、交流工商注册、知识产权、会计记账等学习心得。网内部分文章来自其他网站,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谢谢合作!” 京ICP备11044063号-2
自定内容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