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住所登记管理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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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所登记管理工作的问题([2010]4号通知,
2007年市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以下简称为79号文件)中,建立了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遵循79号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明确了对住所未取得产权的,由各区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部门或村委会出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的《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经营者持证明办理营业执照。
《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的安排,适应了过去一定时期内解决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解决无照经营的需求。但近一个时期中反映出《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制度已不再适应当前对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的整治工作。为此,市局决定调整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范围等申请人提交住所证明的工作要求,以更好的贯彻市政府《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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