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军队房地产办理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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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军队房地产办理登记问题([2010]6号通知,
就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问题,市局曾以局发文形式(京工商发〔2010〕72号)转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10〕386号,以下简称386号文件)。在38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许可证副本由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承租人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经商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许可证发证单位不再为承租人的许可证复印件盖章,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同时提交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承租人公章或由被委托人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由受理人员审核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留存复印件办理登记,并将副本原件退还申请人。市处将尽快修订现有申请书表格,调整有关内容。
目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正在改革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已有84个单位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租赁许可证专用章”,专用章均刻有编号。各科在办理登记注册时,不审查许可专用章序列编号与军队单位的对应关系,对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租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均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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