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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警械的前置许可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0:08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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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警械的前置许可问题([2010]2号通知,2010312下发)

市局编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2008年第一版)第104项,明确了依据《警察法》“生产、销售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监制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就警械生产销售的许可问题,市局曾致函北京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复函中亦明确其不属于市公安部门许可内容。

但在日常工作中,有部分申请人持北京市公安局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核发的《认可证》申请经营“警用装备器材”等项目,该类《认可证》上有类似如下文字描述“ⅩⅩ公司:经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并经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警用装备器材;道路交通安全器材;警灯警报器;刑事技术侦察器材;治安管理器材……进行质量检测,符合规定要求。特发此证”,个别《认可证》上还有“销售军警装备器材(服装)”的项目。部分登记部门根据该类《认可证》的内容核定了经营范围。

登记部门如此核定经营范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许可机关不准确,许可文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涉及警械销售的,应经公安部批准,市公安局某个部门的“认可”是否属于许可尚属问题,即使属于许可也存在越权问题;二是核定项目用语不规范。《认可证》中的绝大部分项目并非前置许可事项,应参照《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按一般项目核定,例如参照“3695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3696交通安全及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等中的用语,核定为销售类(如核定为“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或“销售安全检查防爆器材”);三是未及时通报市处。就《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使用问题,市处已明确了基本使用原则,对《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中没有表述的项目,应确定是否可以归并入已有项目,如确实无法用已有项目表述,另需词汇表达的,应认真查阅相关资料,集体研究,慎重使用,并报市处指导组汇总,以便适时对《规范》进行补充完善。“军警装备器材(服装)”属于典型的超出《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的用语,“军警装备”含义尤其广泛,已经涉及武器弹药、交通工具等多个范畴,核定时应慎之又慎,并及时报市处。

综上所述,登记部门不应依据《认可证》等非法定形式、貌似许可文件的文书核定经营范围,《认可证》类文件不是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登记部门应依据前置许可目录及《经营范围核定规范》,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材料,核定符合规范的经营范围。当然,在市局编制的前置许可目录、《经营范围核定规范》等基础性指导资料中,尚存在很多不足,诸如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机关级别调整不够及时、新兴行业不能及时纳入规范等,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登记部门及时总结、不断努力,共同做好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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