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增设分支机构申请出具核转函问题([2010]2号通知,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属于变更事项。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在《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明确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其中规定: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从方便申请人的角度出发,我局在1993年即简化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不再出具分支机构核转函,而是采取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各分局行政许可章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做法。
近期,外省市部分登记机关严格执行总局83号文件,对属我市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我市登记机关出具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鉴此,为避免出现申请人往返申请以及登记机关对因执行总局文件不同作法进行解释、沟通而产生的时间等成本,现调整我市非公司企业法人异地增设分支机构核转程序,具体工作按如下要求办理:
1.登记部门出具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的工作范围
本市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在外埠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各科依企业申请,经核准变更登记后,出具《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通知函》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本市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仍按原有做法在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收取变更登记费。
2.申请出具《通知函》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在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事项”栏下空白处填写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
(2)《指定(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受理核准程序。
各科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采取直接核准制,由具有核准资格的受理人员受理登记材料后,在《审核表》中核准人意见栏内签署核准意见或作出核驳决定,核准的当场核发《通知函》,并按照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人民币。
4.《通知函》的填写规范。
《通知函》由《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存根》、《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回执》三联组成。受理人员填写《通知函》的同时还应填写存根页,在发出《通知函》时应将回执页一并发给申请人。各科在收到外埠登记机关发回的回执后,应将回执与存根归入登记档案转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