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合同中,出质人、质权人为法人时,其盖章及签字的效力问题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股权出质合同中,出质人、质权人为法人时,其盖章及签字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问题说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法人,签订股权出质合同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章)即可,但盖章同时并有自然人签字的,签署人应为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