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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合同中,出质人、质权人为法人时,其盖章及签字的效力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22 10:10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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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合同中,出质人、质权人为法人时,其盖章及签字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问题说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法人,签订股权出质合同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章)即可,但盖章同时并有自然人签字的,签署人应为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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