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其股权如何处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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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其股权如何处置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问题说明
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主体资格灭失,在注销后发现其仍有未处置股权的,属于清算组进行清算时遗漏的公司未处置财产,仍应由清算组负责财产清理,处分该部分股权。清算组签署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效力问题在《登记注册问题说明》(试行第一期)中已有规定,按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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