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注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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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销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的,通常情况下应先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以下几种例外,应予把握:
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申请注销的,无需报审批部门批准。
2.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未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报审批部门批准。
3.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未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出资逾期未出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向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4.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而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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