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 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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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 的有关问题
1.中央在京企业可参照文件规定进行改制。
《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京工商发[2009]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印发后,推动了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为支持央属企业的改制工作,在我市登记的央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公司改制重组均可参照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审计报告的适用问题
45号文件第13条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一人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公司合并重组的,申请人提交变更(改制)或合并重组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变更企业的验资报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产权登记证明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国有企业出具的金融债务数额证明及担保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变更(改制)或合并重组的登记注册手续。
问题说明
经商市国资委产权处,符合45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可以提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调帐后更接近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申请改制,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中的实收资本数值一致,可以使用该审计报告办理变更(改制)或合并重组的登记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