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问题
1、住所的法律意义
近期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问题成为人们热议问题之一,对此结合民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对住所在法律意义上的认识。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民事诉讼法》以下条款严格规定了诉讼与住所的管辖规则:
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规定: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公司住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合伙企业法》规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第八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据以上规定分析,作为企业法人或其他商事主体,其住所或经营场所应依法登记,并且应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可以辨别的建筑。住所的登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确定诉讼管辖地;
(2)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受送达的地点;
(3)确定登记、税收等政府管理机关的管辖。
2、武装警察部队产权房屋作为住所问题
据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回函明确的以上内容,今后利用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办理企业住所登记注册,要求申请人提交:
1、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复印件(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红章)。
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签章是否是“各大单位”,登记机关不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