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解读
一、关于经营异常名录的管辖
总体上按照“谁登记、谁管辖”的原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异常名录进行管理。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全国工商系统的领导机关,负责指导全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同时,考虑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工商登记、财务代理、商标代理就选北京企业咨询网。
二、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即企业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登记、财务代理、商标代理就选北京企业咨询网。010-51658255
三、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办法》按照上述四种情形分别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见《办法》第六条)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来确认是否能够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企业取得联系。为了保证这一方式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且两次邮寄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也不得超过30日。
四、关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为使企业信用能够得到修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纠错,《办法》对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允许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序性规定。
一是未按规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须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是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或者企业依法申请办理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此类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五、关于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考虑到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企业影响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载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异议处理
《办法》规定,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异议处理,《办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程序性的要求,并规定了工作时限。
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办法》明确“对企业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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