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从2015年10月1日起(部分省市已提前开始),对新设立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原发“一照三号”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期间,需要换发“一照一码”执照的企业可以换发。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具体实施方案我们会在正式文件下发会传达与各会员单位。具体咨询电话:010-51658255
三证合一后将会行成统一代码;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位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共分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目前工商部门编号为3;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业专业合作社;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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