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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示范区登记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1-03 13:48    文字:【】【】【
摘要:迁出示范区登记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一)享受示范区优惠政策的企业自成立或迁入示范区之日起不满两年申请迁出的,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有关政策不再调整外,以下情况不再享受示范区政策,应依

迁出示范区登记

(一)享受示范区优惠政策的企业自成立或迁入示范区之日起不满两年申请迁出的,除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的有关政策不再调整外,以下情况不再享受示范区政策,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筹建期内企业申请迁出示范区的,企业应当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登记。即取消筹建登记,将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并按一般经营项目行业分类变更企业名称。
2、以科技成果出资超过注册资本70%的公司申请迁出示范区,原实收资本已缴足的,应配比货币资金,使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原科技成果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的,应当在办理住所变更的同时一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无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减资手续。
3、根据全体投资人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缴付出资且尚未缴纳或尚未足额缴纳实收资本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迁出示范区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投资公司出资时间和实缴资本的相关规定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出资时间和首期实收资本的变更。
4、按《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规定登记的企业集团申请迁出示范区的,应当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规范,符合集团登记的要求,对于无法满足集团登记要求的应当进行名称变更,注销企业集团登记。
(二)申请迁出示范区的企业,如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条件符合市局登记管辖规定的,应当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将登记管辖机关调整为市局,由市局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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