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范围登记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8-06 14:02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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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范围登记问题(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2010]3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号通知,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2010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年 商标代理、财务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范围登记问题([2010]3号通知,2010年8月25日下发)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文中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和监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也印发了配套文件《〈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383号)。“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属于新兴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应纳入“商务服务业”中7499“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鉴于对物业服务的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理共同构成了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的主要经营内容,且政府规章中也予以明确,故可将“评估”、“监理”共同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即可核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对申请人申请单独核定的,亦可核定为“物业服务评估”或“物业服务监理”)。经营范围可以核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或“物业服务评估”、“物业服务监理”,上述项目不需要许可,纳入一般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