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属社团法人作为投资人的资格认定问题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禁止党政机关兴办企业。
第一条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颁布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2000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脱钩企业的范围:
1.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3.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所办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各类咨询公司。
4.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所办企业。
5.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办企业。
6.市级党政机关主办的社团法人所办企业。
7.挂靠在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
以上政策、法规等文件的颁行,明确地向我们传达了,党政机关不得投资兴办企业这一根本精神。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政机关办企业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专文布置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工作。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明确意识到,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开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参与市场竞争,直接洞穿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规则——公平竞争制度。为维护各类商事主体在平等地接受监督管理,开展经营活动。对社会团体法人投资办企业,我们应审查该社团是否为党政机关出资设立,属于党政机关出资设立的,不予受理其设立企业的申请。
我市社团法人投资开办企业问题已经解决。如何辨别中央属社会团体属于或不属于党政机关开办的,我们可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加以识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时应向社团登记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和社团章程,验资报告或社团章程中记载了有关何人出资开办该社团的情况。因此,社团法人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企业或受让其他人权益成为企业投资人时,应提供社团法人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或社团章程,验资报告或社团章程中未记载党政机关为该社团的出资人,准予该社团作为投资人予以登记注册。该社团的验资报告或社团章程应作为企业登记材料中确认主体资格的文件一并存档。
我市社团登记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申请投资设立企业或申请受让权益,成为企业投资人的,仍然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函[2008]378号)(以下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
“一、……严格禁止党政机关直接主办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企业包括公、检、法等强力机关,政府各部委办局等职能机关及宣传、纪检监察、组织等党属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二、经民政部门登记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非前款规定的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法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五、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应持经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费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和《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