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决定有效期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就有关公司做出决议决定后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做出了如下等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以上规定属于法律对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的登记注册手续的要求。法律未做出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其涉及登记事项的决议决定失效等类似的规定,因此,按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视为公司的自律行为,其提交的有关决议决定超过规定的期间后,在没有材料显示有关决议决定失去效力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视为公司提交了有效的公司的决议或决定,可以不再要求公司重新作出决议或决定或者有关说明,直接受理有关的决议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