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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及权属审查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8-11 14:18    文字:【】【】【
摘要:关于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11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号文件第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8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条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

关于11号文件第8“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把握。

11号文件第8条规定“《通知》印发前,已经各分局确认并备案的属合法建设的房屋权属出证形式均可继续执行,不溯及既往。”

问题说明:“已经各分局确认并备案的属合法建设的房屋权属出证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各区县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过的住所出证规定(原村委会可对农村地区房产出具证明的形式除外);二是各科按照市处要求,对辖区内属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写字楼等的建筑物经实地勘察并报请市处确认的出证形式;三是在11号文件实施前已在各科备案并认可的出证形式(原村委会可对农村地区房产出具证明的形式除外)。上述出证形式既包括对房屋权属的确认,也包括对房屋用途的确认。

不溯及既往,即指凡属以上情况的,各科在审查住所(经营场所)时,仍应按照原有规定执行,11号文件的规定不对原已实施的许可行为具有调整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11号文件实施后,如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印发文件重新调整了房屋权属出证形式的,各科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将政府文件及时报市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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