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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标注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2-08-11 14:19    文字:【】【】【
摘要: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标注问题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11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号文件第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19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条规定“《通知

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标注问题

11号文件第19条规定“《通知》实施之日起,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增加经营项目时,遇有其申请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或后置备案经营项目的,审批、备案机关对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备案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期限在营业执照该经营项目项下予以载明。”

问题说明:

1、目前市处已根据11号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正在对《目录》履行文件印发的审批程序。故《目录》正式印发前,现阶段各科仅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且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设有经营期限的在营业执照上进行标注,应在对应的许可经营项目后括号注明“该项ⅩⅩ许可文件有效期至******日”。

2、上述规定也应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仅对11号文件实施后新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增经营项目的,属于前置许可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在营业执照上进行标注;对11号文件实施前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不要求其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许可经营项目在有效期内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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