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标注问题
摘要: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标注问题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11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号文件第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19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条规定“《通知
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标注问题
11号文件第19条规定“《通知》实施之日起,登记机关在受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增加经营项目时,遇有其申请的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或后置备案经营项目的,审批、备案机关对前置、后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备案经营项目设有经营期限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期限在营业执照该经营项目项下予以载明。”
问题说明:
1、目前市处已根据11号文件的规定,编制了《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正在对《目录》履行文件印发的审批程序。故《目录》正式印发前,现阶段各科仅对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且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设有经营期限的在营业执照上进行标注,应在对应的许可经营项目后括号注明“该项ⅩⅩ许可文件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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