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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文件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8-05-30 10:1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说明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拍卖标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买受人拍得房产后,应当依法向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因此,利用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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