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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登记问题说明(四)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5-04 13:59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商场(店)、书店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问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了条例适用于的公共场所是:(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八条规定,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规定了商场(店)、书店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标准适用于城市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和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室内外场所、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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