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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登记问题说明(七)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03 09:18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补领营业执照问题。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补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2001年5月15日 工商企字[2001]第12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的,企业法人应依法登记机关申请补领。除上述原因外,企业法人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和登记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目前均无法律依据。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以营业执照遗失或毁坏为由已补领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责令企业限期缴回,逾期不缴的,登记机关有权公告补发的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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