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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2013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24 09:1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一、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各登记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要求,切实立足市场准入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准入前端服务优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二、用足用好现有登记政策,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

    登记部门要结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具体需求,指导创业者用足用好现有登记政策,帮扶高校毕业生解决准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在现有住所政策框架下,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住所解决方案,降低创业成本。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示范区内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出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约定。
    (三)简化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高校毕业生在示范区内以科技成果作为首期出资设立公司的,可由出资人出具办理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的《承诺书》后,将该部分出资计入公司实收资本。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艺术创作等科技与文化融合的新兴行业领域,允许其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作为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五)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针对性服务

    (一)结合“送法律、送服务”活动,通过赴高校实地培训等方式,加大自主创业相关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在咨询窗口设置“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咨询”公示牌,主动向大学生创业者介绍相关政策。加强事中指导协调和事后跟踪服务。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需求的深入了解和信息报送,协助市局制定新兴产业行业动态发布目录,帮扶高校毕业生加快创业入市步伐。
    (四)建立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台帐,记录创业者基本情况。加强相关数据的分析,做好典型事例的总结、报送和宣传。

    (五)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合力。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与区县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就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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