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登记工作中做好身份证审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2013]1号
各登记注册科:
全国人大曾于1985年9月6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了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即通常所指第一代身份证。2004年1月1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身份证法》),为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公安部门自2004年起开展了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对《身份证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保证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时出具的身份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科不再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有关人员身份的第一代身份证,对其提交的证明身份的第一代身份证要向其做好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要求其依法提交换发后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请各科做好对三级平台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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