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期货营业部设立许可批复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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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期货公司办理其营业部的设立等项目时,需经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1号,以下简称《规定》),取消了对期货公司新设营业部的开业验收环节,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的形式由“营业部开业验收合格通知”调整为批准设立营业部的批复。
根据上述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科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的登记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北京监管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并按照批复文件批准的经营项目核定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同时,请各科按照后置备案项目的要求,在营业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应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的内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期货公司办理其营业部的设立等项目时,需经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近日,为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期货营业部设立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1号,以下简称《规定》),取消了对期货公司新设营业部的开业验收环节,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的形式由“营业部开业验收合格通知”调整为批准设立营业部的批复。
根据上述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科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的登记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北京监管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并按照批复文件批准的经营项目核定营业部的经营范围。同时,请各科按照后置备案项目的要求,在营业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应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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