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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7-07 09:30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一)第八章的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年度检验”和“年检费”。
  (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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