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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7-08 09:58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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