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一)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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