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进项抵扣导致连续零申报
摘要: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予评A。此条判定准则中的零申报或负申报,指所属期内应纳税额小于或等于零,当期发生的免税收入不包括在内;非正常原因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情况以外的其他原因。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会因阶段性购入大量固定资产、不动产等行为,而取得大额进项发票,导致其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负申报。对此,纳税人需及时做好发票抵扣安排,尽量保证每一所属期均有税款入库。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抵扣期限已延长为360天。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