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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引发连锁反应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8-23 11:11    文字:【】【】【
摘要:
      《办法》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定为D级。其中,非正常户记录的取数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存在多户、多地经营的情况,相关人员对不再经营的单位不正常申报又不及时注销,导致企业被列入非正常户,企业负责人成为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这种情况下,企业负责人注册登记的新企业将直接被判定为D级,在各项业务办理时受到严管。因此,笔者建议多户经营,特别是存在异地经营的纳税人,及时注销或清理名下不再经营的单位,避免非正常户引起的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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