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评价时间节点
摘要:
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却未关注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间节点,未在纳税信用评价期间内及时提交证明材料、修正错误,导致其纳税信用结果晚于其他纳税人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的规定,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以评价有异议的纳税人,可在结果公布后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补评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而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申请复评,但纳税人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复评。因此,笔者建议纳税人应注意复评、补评的时间节点。同时,纳税人更应在每年4月的纳税信用评价期间,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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