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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各项备案易忽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8-23 11:12    文字:【】【】【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称新设立企业)也可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这对新设立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然而,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在设立初期,忽视各项企业基础备案信息的报送,导致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会制度、会计核算软件及银行账户等涉税资料,按次计算扣分。因此,新设立企业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后,应及时报送相关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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