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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07 09:43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三)联营企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所属行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其服务业;

  ()工业;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

  ()邮电通讯业;

  ()商业;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业;

  ()仓储业;

  (十一)房地产经营业;

  (十二)居民服务业;

  (十三)咨询服务业;

  (十四)金融、保险业;

(十五)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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