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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07 09:45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所列行业申请营业登记:

  ()联营企业;

  ()企业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二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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