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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筹建登记(变更)法律依据: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5-30 13:5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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