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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必须进行信息公示的提示(一)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6-26 09:2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及行政许可信息等内容。如企业未及时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则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接受相应的惩戒措施。

     目前,北京市工商局已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投资人和公司提供了自行录入上述信息的功能。
企业自主进行信息公示时,应注意股东(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信息均应与章程约定的内容一致;公示的实缴情况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且与章程约定内容一致。如与章程不一致的,请及时向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工商部门将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如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本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虽然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为投资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认缴登记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应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应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请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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