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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二)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7-16 11:00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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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定经营范围时,除可使用“经营范围”大、中、小类项目栏内的用语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包括”栏内的用语。但应注意:如经营项目、品种已含“包括”栏内全部或大部分内容时,应使用“小类项目”用语核定;如经营项目、品种只含“包括”栏一个或几个内容时,应按照“包括”栏内的项目核定。

     在只使用“包括”栏内项目用语时,应根据申请增加经营方式的表述。

     (五)申请的经营项目未在《规范》“经营范围”用语中体现的,可根据实际申请项目核定。

     (六)申请经营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七)《规范》中“行政许可部门”栏是按照现行许可事项的规定提示申请人或登记工作人员了解申请项目涉及的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变化将及时调整。

     本《规范》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运输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安监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通信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烟草专卖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及市政管委的大力支持,谨此表示感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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