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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7-25 09:2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二、养老机构登记问题

      市局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养老服务机构、母婴护理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曾明确了养老机构的登记规范。2013年7月1日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取得民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故,申请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养老机构的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核定。登记机关登记后不再履行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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