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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六)
作者:北京企业咨询    发布于:2014-07-29 11:41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关于登记注册委托代理人资格问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均规定了可以由全体股东(合伙人)、设立人、个人投资者、个体经营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为方便市场主体,除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据上述登记管理条例或办法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不再要求必须委托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职工、企业职工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市处据上述调整内容对《指定(委托)书》(见附件三)的有关内容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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