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资产为“零”或负数的集体企业改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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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产为“零”或负数的集体企业改制问题
《北京市原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登记试行办法》(京发商发〔1998〕22号)第七条的规定:原有企业在资产评估和重新界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经企业资产所有人同意,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企业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或负数的,可采取“零”价出售,购买者在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同时,应重新向改建后的公司注入资本金。
问题说明
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制时,资产经清产核资界定后归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的,如净资产评估值为零或负值时,可依据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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