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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8-07 08:47    文字:【】【】【
摘要: 工商代理、商标代理、财务代理、社保代理;可注册各类研究院;书画院;艺术院;设计院;010-51658255

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问题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该条规定规制了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和一次性缴足资本的条件。《公司法》对因公司变更、重组出现一人公司,没有给出除以上规制条件的其他例外性规定,因此无论公司在变更登记或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该一人公司均应按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满足注册资本十万且一次性缴足。

   《公司法》200611颁行后,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每一位投资人设立、参与公司的重组等涉及登记事项的申请发生效力,投资人对此有法律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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